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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向公众公开

发布者:冯凯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经济仲裁 |477人看过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的,没有不宜为公众所知悉的权利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话应该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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