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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数额过低,可提起诉讼?

发布者:冯凯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516人看过


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频发,究其根源就在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数额、结果不满意,补偿款被压得很低,有时甚至会导致是一套房与两套房之间的差距,从而影响到日后能否过上一个更好的生活。

       当出现这些矛盾时,很多被征收人迫于压力,感觉面对的是政府,选择了妥协。其实在现如今,征地拆迁愈演愈烈,行政诉讼案件量也在不断上涨。


       当我们遇到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时,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为。这时我们可以从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这也是获取主动权的最为有效的途径。接下来为大家讲解。

       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诉讼?

      1、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不能满足日后正常生活的;

      2、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政府强制征收土地,或者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就可以起诉;

      3、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如果补偿协议上约定何时安置,到时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安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诉讼时我们要符合哪些条件?

       很简单,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或土地是你或你家里的,如果征收或拆迁的不是你的土地或房屋,那么你就没有利害关系了)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你告的是什么?是强拆房屋还是强制征收土地,又或是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这个要明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明确你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别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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