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李某先后五次向同乡好友王某借款共计146万元。借款许久后,李某迟迟未能归还王先生借款。多次催讨无果,且在听闻李某夫妇正在办理离婚后,王某于2020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夫妇尽快归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和原告的借款146万元情况属实,借款主要用于家庭开庭开支、偿还房贷,同意与妻子共同偿还。
但是李某的妻子却并不认同。李某的妻子辩称其并不清楚借款情况,也不清楚这些钱款到底用在何处,所有借条其均未签过字,也从未见到过原告王某本人,更未与原告有过任何接触。因此,不认可该笔钱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与被告李某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被告李某的自认,可以说明借款情况属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46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
对于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该借款的借条仅有被告李某签字且李某的妻子事后不予追认。李某所借款项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李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经查,被告李某夫妇二人的离婚案件目前正在诉讼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从举证责任、借款真实性等方面考虑后认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李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的妻子共同归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146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