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某乘坐缪某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货车尾随碰撞。尚未缓过神来,后面曾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又与缪某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之后,前方货车逃走。
交警总队查明:缪某和曾某均在过度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缪某驾驶的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死者张某无过错。
事故发生后,曾某所在的公司和缪某为张某家属预支现金6万元。张某家属悲痛之余走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99万余元,曾某所在公司和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后认为,三车司机共同侵权,张某可获赔53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赔偿11万元;曾某所在公司和缪某各承担21万元。同时,三者均可向逃逸货车予以追偿。
律师说法:
1、问:曾某所属公司为何需承担责任?
答:由于曾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曾某的责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2、问:逃逸货车的责任该怎样认定?
答:逃逸货车由于未归案,因此曾某所在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缪某可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逃逸车辆相关赔偿主体予以追偿。
熊普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