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8时许,原告周某的父亲老周骑自行车通过十字路口,与被告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老周严重受伤不治而亡。后宝山区交警支队出具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原告因与被告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无异议,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交警出具的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也无异议,但认为老周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认为老周通过路口的人行横道线时存在逆行,并且是骑行状态,属于违章行为,应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方当庭反驳,在人行横道上不存在行人逆行的说法,同时缺乏证明老周骑行的有力证据,所以老周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应该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80余万元。
律师说法
为什么老周在本起事故没有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首先,老周是否骑行通过斑马线被告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作为唯一证据的鉴定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
其次,即使老周有骑行行为,但该行为并不一定会诱发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发生地点有信号灯,但无监控,事后无法查清当时信号灯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人一方是绿灯,机动车一方是红灯,老周骑行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老周也不存在过错。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中,交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等相关情况无法查清楚,对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也无法作出认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无证据证明老周有违章且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由熊普军律师代理,具体情况详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2848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