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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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是否具有探望外孙的权利?

作者:熊普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6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66月,老周夫妇的独生女儿意外猝死,这让两位老人把生活的希望寄托到了外孙小军身上。但让老周夫妇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前往女婿住处看望小军时,却遭到了女婿和亲家的阻拦,两家人还为此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为此,老两口多次与女婿和亲家进行协商,希望能进行探望,但都遭到了拒绝。

协商未果后,想念外孙心切的老周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自己享有隔代探望权。在诉状中,老周夫妇提出,希望每周都探望一次外孙,具体方式为周五晚上将小军接来与自己居住,周日傍晚再将其送回女婿的住处。

庭审中,老周表示,作为孩子的长辈,探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由于女儿去世,无法履行义务,自己代替女儿尽义务合情合理,况且外孙是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保护隔代探望权,不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人格,也能消除老人的孤独感。

而陈先生则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外祖父、外祖母有探视权。陈先生还指出,妻子去世前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就很深,妻子去世后,自己最初是同意两位老人探望外孙的,但探望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在此情况下,继续让两位老人探望孩子并不合适。对此,老周夫妇表示,两家人此前确实有过矛盾,但希望从有利于孩子角度出发,化解两家人之间的矛盾。

法院经审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小军的年龄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老周夫妇可在每月隔周的周六上午至小军的住处进行探望,陈先生应予以协助。一审宣判后,老周夫妇提出上诉,对探望次数和方式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问:老周夫妇的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答: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的权利。本案中,老周夫妇的唯一女儿已去世,对两位老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重大伤害,使其成为“失独”老人。老周夫妇系小军的外祖父母,彼此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探望第三代不仅能使“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籍,抚平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也能将小军因失去母爱关怀的而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孩子良好人格培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需要指出的是,探望过程中,老周夫妇与陈先生应相互协商,避免发生矛盾影响小军的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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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