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13民初17797号
原告:A,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4.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陈亮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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