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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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被撞身亡,肇事司机会面临死刑吗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3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案发经过:

根据新民网报道,2015年3月11日17时许,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虹梅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不听现场交警指挥,强行闯关,转弯时将民警撞倒。据悉,起初宝马车左转时,速度较慢,民警在旁边劝阻,不知何原因,宝马车忽然提速。民警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驾驶员再次加速行驶,民警被拖行数米后,身体在空中翻转,脑部着地。随后这辆枣红色的宝马越野车逃离现场。22点30分许,茆盛泉因抢救无效身亡。

宝马车驾驶员名为孙X,驾车离开现场后于18时许到现场投案。

二、司机孙某可能涉嫌的罪名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孙某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妨碍公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本起案件发生在道路上,并且是宝马车的司机孙某违章行为导致交警死亡,表面看来很像一起交通肇事罪,但由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所以孙某违章造成民警茆某死亡的主观过错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媒体报道属实的话,由于司机孙某在民警茆某将手伸入车窗制止孙某违章行为的情况下,突然加速行驶,其加速行为导致民警身体空中翻转和脑部着地,其加速行为导致民警受伤或者死亡主观过错定为故意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非常小。

2、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起事故发生在民警茆某在维持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的执勤过程中,为制止司机孙某的违章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民警的的死亡是孙某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行为所致,所以其行为似乎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妨碍公务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导致民警的死亡,其后果已非常严重,所以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可能性已基本不可能。

3、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而不是故意,结合前面的分析,孙某行为的主观过错定为过失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其行为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4、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和造成了伤害后果,主观过错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心智正常人。本案中,孙某的突然加速行为对民警茆某是一种伤害行为,因为孙某应该知道民警正在将手伸进车窗内制止其违章行为,其突然加速极有可能对民警造成伤害,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其加速行为定为直接故意伤害行为和间接故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孙某的行为造成了民警的最终死亡,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5、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要区别就是行为人事实伤害行为时是为了杀死被害人还是伤害被害人。本案中,如果孙某是为了杀死民警而加速,那么就可以定为故意杀人罪。结合本案已报道的证据材料,要证明孙某当时是为了杀死民警而实施加速行为的可能性比较难,但也不能排除警方可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可能性。

三、孙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报道,孙某3月11日17时左右将民警撞伤,18时许到事发现场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不管其犯罪行为是否被警方发觉,在警方实施抓捕前主动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孙某从事发到主动投案,间隔时间不到一个小时,其到现场投案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非常大。

四、孙某是否会面临死刑?

如果孙某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面临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如果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最高刑罚为七年。由于孙某被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不管定为什么罪,其面临死刑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

由于本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最终警方能获取哪些证据尚无定论,所以法院对孙某如何判决也存在很大变数,相信法院会给予涉案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公正审判和交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发经过:

根据新民网报道,2015年3月11日17时许,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虹梅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不听现场交警指挥,强行闯关,转弯时将民警撞倒。据悉,起初宝马车左转时,速度较慢,民警在旁边劝阻,不知何原因,宝马车忽然提速。民警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驾驶员再次加速行驶,民警被拖行数米后,身体在空中翻转,脑部着地。随后这辆枣红色的宝马越野车逃离现场。22点30分许,茆盛泉因抢救无效身亡。

宝马车驾驶员名为孙X,驾车离开现场后于18时许到现场投案。

二、司机孙某可能涉嫌的罪名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孙某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妨碍公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本起案件发生在道路上,并且是宝马车的司机孙某违章行为导致交警死亡,表面看来很像一起交通肇事罪,但由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所以孙某违章造成民警茆某死亡的主观过错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媒体报道属实的话,由于司机孙某在民警茆某将手伸入车窗制止孙某违章行为的情况下,突然加速行驶,其加速行为导致民警身体空中翻转和脑部着地,其加速行为导致民警受伤或者死亡主观过错定为故意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非常小。

2、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起事故发生在民警茆某在维持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的执勤过程中,为制止司机孙某的违章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民警的的死亡是孙某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行为所致,所以其行为似乎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妨碍公务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导致民警的死亡,其后果已非常严重,所以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可能性已基本不可能。

3、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而不是故意,结合前面的分析,孙某行为的主观过错定为过失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其行为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4、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和造成了伤害后果,主观过错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心智正常人。本案中,孙某的突然加速行为对民警茆某是一种伤害行为,因为孙某应该知道民警正在将手伸进车窗内制止其违章行为,其突然加速极有可能对民警造成伤害,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其加速行为定为直接故意伤害行为和间接故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孙某的行为造成了民警的最终死亡,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5、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要区别就是行为人事实伤害行为时是为了杀死被害人还是伤害被害人。本案中,如果孙某是为了杀死民警而加速,那么就可以定为故意杀人罪。结合本案已报道的证据材料,要证明孙某当时是为了杀死民警而实施加速行为的可能性比较难,但也不能排除警方可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可能性。

三、孙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报道,孙某3月11日17时左右将民警撞伤,18时许到事发现场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不管其犯罪行为是否被警方发觉,在警方实施抓捕前主动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孙某从事发到主动投案,间隔时间不到一个小时,其到现场投案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非常大。

四、孙某是否会面临死刑?

如果孙某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面临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如果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最高刑罚为七年。由于孙某被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不管定为什么罪,其面临死刑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

由于本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最终警方能获取哪些证据尚无定论,所以法院对孙某如何判决也存在很大变数,相信法院会给予涉案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公正审判和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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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