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4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毛、张两家系邻居,原本相处甚欢。今年1月,毛先生偶然发现张家的阳台新装了一个“探头”,对准自家进门口。想到日后一家人的进出乃至网购收件时刷卡输入密码的过程,都将在这只摄像头监控之下,毛先生顿觉惴惴不安。
经与张家协商无果后,毛先生将张家告上法庭,要求张家拆除该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张家辩称,其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无须征得毛家同意,亦无意窥视毛家私人生活。装摄像头仅为确保自家财产安全,并未侵犯毛家隐私权。
经现场勘察,查明并确认该摄像头朝向李家的入门口,而该入门口又是毛家的唯一进出通道。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1、 问:何谓隐私权?法院缘何认定张家侵犯了毛家的隐私权?
答: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对其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且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是《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18项民事权益中的一项。张家虽在其自家区域安装摄像头,但朝向直指毛家所住房屋的进出口。无论张家在主观上是否存有窥视他人活动的故意,在客观上已对他人隐私权的构成威胁,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2、 问:张家为何不需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人均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案件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及数额确认,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致害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定。就本案而言,张家实施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对李家的精神造成损害,故张家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毛、张两家系邻居,原本相处甚欢。今年1月,毛先生偶然发现张家的阳台新装了一个“探头”,对准自家进门口。想到日后一家人的进出乃至网购收件时刷卡输入密码的过程,都将在这只摄像头监控之下,毛先生顿觉惴惴不安。
经与张家协商无果后,毛先生将张家告上法庭,要求张家拆除该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张家辩称,其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无须征得毛家同意,亦无意窥视毛家私人生活。装摄像头仅为确保自家财产安全,并未侵犯毛家隐私权。
经现场勘察,查明并确认该摄像头朝向李家的入门口,而该入门口又是毛家的唯一进出通道。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1、 问:何谓隐私权?法院缘何认定张家侵犯了毛家的隐私权?
答: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对其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且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是《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18项民事权益中的一项。张家虽在其自家区域安装摄像头,但朝向直指毛家所住房屋的进出口。无论张家在主观上是否存有窥视他人活动的故意,在客观上已对他人隐私权的构成威胁,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2、 问:张家为何不需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人均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案件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及数额确认,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致害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定。就本案而言,张家实施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对李家的精神造成损害,故张家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