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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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7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后,李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6日,李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主张,因为李某有意拖延,一直不向被告提交身份证,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而李某则主张,他在入职时已向被告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经审理,原告李某主张其于入职时已向被告提交身份信息,虽无证据佐证,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有权利要求员工提供身份信息。被告未能收集原告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原告未能提供的身份信息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并不足以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为由进行抗辩。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问:员工未提交身份信息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免除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抗辩理由?

答: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性质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间内主动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稳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入职后一直不向被告提交身份证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故被告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被告未能收集原告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劳动合同内容有多个条款组成,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即使原告未提供其身份信息,被告完全可以要求原告在劳动合同中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故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并不足以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进行抗辩。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后,李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6日,李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主张,因为李某有意拖延,一直不向被告提交身份证,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而李某则主张,他在入职时已向被告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经审理,原告李某主张其于入职时已向被告提交身份信息,虽无证据佐证,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有权利要求员工提供身份信息。被告未能收集原告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原告未能提供的身份信息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并不足以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为由进行抗辩。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问:员工未提交身份信息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免除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抗辩理由?

答: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性质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间内主动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稳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入职后一直不向被告提交身份证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故被告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被告未能收集原告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劳动合同内容有多个条款组成,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即使原告未提供其身份信息,被告完全可以要求原告在劳动合同中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故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并不足以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进行抗辩。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熊普军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