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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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卢梭的平等思想

发布者:宋国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7人看过

卢梭是18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作家和政治理论家。他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但是他的著述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卢梭提出:在自然状态也就是人类文明及社会出现以前的状态下,人本质上是好的,是“高贵的野蛮人”。人们之间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而社会的发展、私有制的起源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如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卢梭构建了一套社会契约的理论来实现这种平等。

一、自然的平等

卢梭认为,科技的进步和文明的繁荣会使社会败坏,给人带来不幸。要想设计出有长效的政治机制,必须返回到未受文明污染的自然状态去理解人。并且,只有从自然状态出发理解政治,才能使自然法由自然的声音发声,使人自觉服从[①]。

卢梭直观地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一个诗意而富有野趣的所在:大自然给人提供取之不尽的食物,人依靠本能就能取得生活所需。自然状态中人的平等,首先是生理上、生活状态上的平等:每个人都赤身露体、风餐露宿,无人拥有装饰品和奢侈品;每个人自食其力,无人能役使他人;每个人都一样懒散、无知,因不会思考而容易昏睡;每个人又都富有警觉,长于攻击和自我防卫。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近于野兽,“兽类和人类是受大自然同等对待的”。此外,自然状态中的人在伦理上也无差别,这是因为野蛮人彼此孤立,“没有语言,没有栖所,与人无争,不与人交际,既不需要帮助,也无害人之念……没有什么情感,并且自给自足。”野蛮人既非自私,亦非无私,每个人都关心自身存亡,也都对同类怀有自然而然的同情心。人与人既无固定的联系,就没有明确的义务;“他们既不可能好,又不可能坏,既没有恶,又没有善。”在孤立和蒙昧之中,换言之,在社会性和理性的缺席之下,人的虚荣心不会被刺激,物欲不会膨胀。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平等之中,即使人之间有差别,也毫无意义。

二、人为的不平等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免受匮乏、奴役和战争之苦。但由于自然灾害和人口的增加,人类开始群居,语言开始形成,技术不断演化,家庭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出现,虚荣心和骄傲也不断滋生。不平等,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差别开始具有社会意义,人开始支配或服从于其他人,也就从自然状态滑落到了早期社会。这就产生了不平等。卢梭主从自然法和人性的角度指出人类是由于自我完善能力的进步和理性的发展,逐步由自然的平等过渡到自然的不平等又由于私有制度的形成和确立这种不平等状态得到加剧。

卢梭从一种理想的自然状态(即原始社会)出发,以一种的浪漫方式描述了原始初民如何在财产和私有制的诱惑下,从自然的平等走向了社会的不平等。他说道:“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②]这个文明社会的奠基者同时也就是社会不平等的开创者,他使私有财产和私有制获得了台理性.从而开启了一切社会邪恶的源流。

三、对平等的追求

为了对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卢梭试图构建一个尽可能接近自然状态的社会,其中每一个成员与其他所有人订约,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使集体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他著名的《社会契约论》里描述的,通过吸纳每一个成员的权利,社会契约创造出的共同体将许多小我叠加出大我。权利的转让既然毫无保留,共同体就无限接近完美:它不会有违背其成员利益的利益;每个成员都是主权者,同时又是公民;社会契约凝聚成的公意存在于每个公民的心中,既然公意只是自身意志的放大,那么服从公意就只是服从自己;公意的统治和裁断,等同于自我统治、自我裁断。卢梭认为,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③]

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尽管天然的自由已经丧失,但社会契约给予人“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换言之,社会契约下的平等和自由,意味着所有成员同等地受到约束。这种人为的平等是通向自由的康庄大道:“没有它(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此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契约应该被重新思考。政府不应该是保护少数人的财富和权利,而是应该着眼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平等。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它没有对每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负责,那它就破坏了作为政治职权根本的社会契约。政府应该排除多数人意愿的影响,捍卫自由、平等和公正。卢梭认为,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这样,也就奠定了追求平等的可能性。虽然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不断强调自由的价值,但是他心中的终极理想却是平等。罗素深刻地指出:“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④]”卢梭的平等理想不仅是政治上的,而且也是经济上的;他不仅要剥夺贵族的世袭特权,而且要否定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他对平等的内涵解释道:“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的社会平等理想曾经感召了无数受苦受难的民众,并且成为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巨大精神动力。卢梭的平等思想在推动历史进步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的锋芒是指向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特权的,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宣称人们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然而,卢梭的理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制,这种民主制中,多数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以公意无限至上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亦即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的专制”。[⑤]可见,卢梭的为实现平等的社会构想是存在很大缺陷的,这种多数人的专制也就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显然,这种状态下人们之间的平等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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