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作为公司总经理,统管人事、财务、经营等业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未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本律师代理公司应诉,最终结果是 原告败诉,公司全面胜诉。
律师点评与建议:
1、本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律师点评:对于用人单位的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负责人事、行政的管理人员等,承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职责,应当清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本人的岗位职责,也比普通劳动者更加明白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故对上述人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应赋予其自身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慎义务。
3、律师建议:因此,公司领导也应当为自己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因本人工作失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