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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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黎蓓与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国章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4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律师代理原告,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原告丈夫依法享有公司股权,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公司拒绝回购,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案件最终部分胜诉,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股东资格,股权依法可以继承。

律师点评和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2、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应当举示证据证明,其中包括公司盈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分配利润等证据,方可请求分配利润。

3、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必须满足公司法7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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