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律师代理原告,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原告丈夫依法享有公司股权,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公司拒绝回购,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案件最终部分胜诉,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股东资格,股权依法可以继承。
律师点评和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2、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应当举示证据证明,其中包括公司盈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分配利润等证据,方可请求分配利润。
3、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必须满足公司法74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