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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浅说

发布者:王莹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213人看过

民间借贷利息浅说

   民间借贷问题是老百姓较多的纠纷之一,此类纠纷案件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利息标准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l  无息推定

    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l  合理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前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按照上述的《意见》解决。但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以该《司法解释》来限制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l  “砍头息”不受保护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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