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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王莹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继承 |324人看过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例:老人甲的老伴于多年前去世,膝下无子女,甲由于年事已高,担心百年后财产无人继承,便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由侄子A继承,存款20万元由侄女B继承,后甲身患重病,侄女B经常来医院看望甲并悉心照料,而侄子A从未过问甲的病况,弥留之际甲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说要将所有的遗产全部给侄女B,一分不给侄子A,并经由医院的几名医生护士录音,后将该遗嘱交给了侄女B,侄女B料理完甲的后事便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侄子A从外地回来拿出早先甲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甲的房屋,侄女B则拿出该录音主张甲的所有财产继承权,问B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么?

       老人通过立遗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赡养义务大小以及具体情况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现实中我们看到许多人因为不懂法律的规定,导致所立遗嘱无效从而违反了遗嘱人的本意。遗嘱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方才有效。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几种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指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并且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最高。前一份公证遗嘱只能由后订立的公证遗嘱推翻。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

 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由此就上述的案件,甲在弥留之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答案是有效,实务中常常有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情形,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无厉害关系)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甲先立的自书遗嘱与后立的口头遗嘱内容相抵触,由于口头遗嘱成立在后,且该口头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侄女B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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