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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孰多孰少?

发布者:王莹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继承 |537人看过

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孰多孰少?

      众所周知,遗产继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留有遗嘱,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中国这个社会现状我们看到的更多情况则是法定继承,那么是不是只要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就一定是均分配遗产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定继承遗产分配中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承人扶的缺乏动能力又有生活源的人,或者承人以外的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遗产


 1、生活有特殊困的缺乏动能力的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这里所说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是一个相对标准。即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相比较是最困难的,且一般是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缺乏劳动能力的”是指继承人未成年、残疾人或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明显受限的。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继承法》意见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继承法》意见34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若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不属于上述情况,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承人扶的缺乏动能力又有生活源的人,或者承人以外的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同一顺位的各法定继承人之间若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均分,也可以相互协商分配,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一般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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