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培律师

  • 执业资质:1371620**********

  • 执业机构: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43-6号滨城区粮食局8楼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议收藏:虚假诉讼无罪案例及裁判要旨10则

发布者:杨晓培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853人看过

1.律师明知系虚假诉讼仍代理诉讼,但未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浦检公诉刑不诉[20**]**号


2.刑法修正案九实施(2015年11月1日)之前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2016)豫0225刑初13*号

3.虚增诉讼金额属于部分篡改,并非无中生有,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越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2019)桂1031刑初190号

5.基于真实的法律关系选择起诉对象错误,不能因此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其它法律关系。岚检刑不诉[2020]9号

6.仅为改变偿还顺序虚假转让债权,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7.虚假借条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不属于无中生有,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蔚检刑不诉[2021]64号

8.法院立案后未开庭,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缙检刑不诉[2019]30号

9.借款关系存在,篡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构成虚假诉讼。桐检公诉刑不诉[2018]174 号

10.老板拖欠工资无力偿还,与员工合谋起诉公司,虽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但不构成虚假诉讼。金检刑一刑不诉[2021]Z13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