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该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8)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政局发给的离婚证、人民法院就准予离婚作出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作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a.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份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对于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法院判决。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部分;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返还: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b.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d.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这类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再要求分割。
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8)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10)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一方提出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予支持。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父或者母如要求将子女姓氏改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姓氏的,由父母双方共同至公安局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