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你们家的店铺门头招牌,侵权了吗?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侵权 |6203人看过

【律师说法】在判断店铺门头招牌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需分析如下情形:


1、商标申请注册在先,还是店铺门头招牌使用在先。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需要指出的是,相关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对其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有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时,应当尊重并合理避让他人在先权利。如果未避让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在店铺门头招牌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字样,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4、如果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判令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5、在赔偿数额方面,鉴于大多数的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及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可以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原告及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会酌定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为了规避自家店铺门头的招牌以及企业字号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商家可以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网站中进行检索查询,以尽可能规避后续潜在的侵权风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