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投资百万后退出,回购协议成关键
苏某、王某看中榕某公司发展前景,先后向龙某及公司转账合计1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后因经营与退出安排发生变化,苏某、王某要求退股。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相关股权分别转让给龙某、袁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然而,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却显示“零元转让”,龙某据此主张股权是无偿转让,不应再支付股权转让款。与此同时,四方又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欠款证明》,载明榕某公司回购苏某、王某名下股份,共欠款93万元。龙某上诉认为:协议是在诱骗下签订,公司已严重亏损,且即便有效,也应由公司付款,而非自己付款。
面对“零元协议”与“公司回购”表述交织的复杂局面,苏某、王某委托上海李勇律师代理二审。李勇律师介入后,没有停留在协议文字表面,而是从签约主体、签订时间、履行事实三条主线展开梳理。
二、办案经过:面对“零元协议”,上海李勇律师抓住三条主线
1. 签约主体之线:公司未盖章,受让股东签字
上海李勇律师指出,《回购协议欠款证明》虽写“公司回购”,但上面并没有榕某公司盖章,签字主体是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四方当事人。结合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材料,实际受让股权的是龙某、袁某。因此,付款义务不应被“公司回购”四个字所掩盖。
2. 时间顺序之线:股权已过户,公司不可能再回购
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股权已经转到龙某、袁某名下。李勇律师敏锐发现,此时公司已不存在回购苏某、王某股权的可能。后签的《回购协议欠款证明》应视为对前份工商备案协议的补充和变更,是各方对股权转让价款的真实安排。
3. 证据链之线:转账、决议、变更、欠款证明相互印证
上海推荐律师李勇协助当事人梳理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付款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虽然二审中龙某提交了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李勇律师也客观认可其真实性,但强调该协议不能否定后签回购协议的效力,更不能证明真实对价为零。
庭审中,上海李勇律师围绕“后约定优于前约定”“实质重于形式”“付款主体看签字与履行”发表代理意见,最终让法院采纳了核心观点。
三、案件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转让价为零,但四方在工商变更后又签订了《回购协议欠款证明》。从签字主体看,是股权出让和受让四方;从时间看,签订时股权已转让,不存在公司回购可能;从性质看,该款项实质是股权转让款,应付人是龙某和袁某。
法院据此认定,龙某应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19,795.92元,袁某应向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10,204.08元。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李勇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锁定93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分配方案。
四、律师观点:上海李勇律师的新颖总结
李勇律师认为,这类案件不能只看工商备案协议。工商登记文件常因避税、格式要求等原因写成“零元转让”,但真实交易对价往往在后签协议、付款记录、股东会决议中体现。
上海李勇律师总结四点:
第一,“零元转让”不等于真实零对价。要结合后签协议、签约主体、履行行为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二,“公司回购”表述不等于公司承担付款。公司未盖章、股权已过户,应穿透文本看本质:受让股东承担股权转让款。
第三,后协议可以变更前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后签的《回购协议欠款证明》对价款和付款主体作出新安排,应优先适用。
第四,证据链思维是破局关键。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回购证明、付款记录形成闭环,才能在二审中稳住结果。
上海推荐律师李勇提示:股权退出、回购、代持、零元转让混在一起时,风险极高。当事人不要只签工商版本,应保留真实价款、付款主体、违约责任等书面文件;一旦发生争议,尽早委托专业股权律师介入,从主体、时间、履行三个维度寻找突破口。
如遇类似股权转让、退股回购纠纷,上海李勇律师的专业梳理与诉讼策略,往往能帮助当事人在复杂协议中看清本质、维护合法权益。
李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