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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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李勇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167人看过 举报

2016-10-2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x,法定代表A、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 1972 年 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华阳南湖大道X栋户单元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金浩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国,上海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商品房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订立 《 上海市商品房预合同》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 X室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6 ,774 ,213 元(以下币种 , 被告 2015 年 11 月 20 日前支付2,034,213 元,余款 4 , 740 , 000 应于 2 015 年12 20日前付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四计算,自应付款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前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房款 2 ,034 ,213 元,但后续房款一直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讨函及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房款,并告知如仍未付房款的,则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彼告至今未支付余款。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房款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嘉定区X X室房屋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于 2016 年 8 月31日解除;被告协助原告注销关于上海市嘉定区X X室房屋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网上备案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赔偿金 677 , 421 . 3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签订的关于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 X室房屋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

二、 被告应于 2016 11 月 15 日前给付尾款人民币 4,7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50 , 000 元;如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原告X(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双方签订的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七条第一款的约支付期付款违约金;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 47 , 143元,减半收取 23 , 571 . 50 元,由被告自愿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6 11 月 15 日之前给付原告X(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律效力。


资深律师。 1996年考取全国律师资格。 拥有律师执业、基金执业双证书。 前国家公务员,具行政机关和企业工作背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0107689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010768962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