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壮大,在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日益高涨,可谓“茁壮成长”,利用互联网、微信、QQ、支付宝等通信支付工具进行赌博的行为愈演愈烈,势不可挡,其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屡创新高,继而不可避免的成为打击重点。
实务认定:
第一,开设赌场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赌场形态不同认定,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第三,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竞猜游戏赌博定性;
第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赌博行为定性;
第五,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六,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某产品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的行为定性;
第七,赌博网络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既遂问题;
第八,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问题;
第九,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理由;
第十,开设赌场罪从犯的实务认定;
第十一,开设赌场罪相应量刑。
具体内容:
一
开设赌场的主要法律依据(按照时间先后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二
赌场形态不同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1.可分为三种,场地型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网上开设赌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实务中,如有证据证实或查明,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可以认定系开设赌场行为,并不需要其以发展的参赌人数、投注次数及赌资大小等为数额或情节的立案标准。
换言之,参赌人数、投注次数及赌资大小,并不影响开设赌场行为的定性。
此外,开设赌场行为一般具备长期性,社会危害更大,法律对此并无数额要求。
三
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竞猜游戏赌博定性
洪某强、洪某泉、李某荣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05号)
裁判观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四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赌博行为定性
谢某军、高某僬、杨某彬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06号】
裁判观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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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