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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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案中“自首”认定突围:张宇波律师精准辩护,九年刑期改判为七年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五名被告人轮奸一名14岁少女,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以上。面对公安机关已锁定嫌疑人的不利局面,张宇波律师没有陷入事实争议的泥潭,而是抓住自首认定的核心突破口——调取手机聊天记录、还原相约投案过程,论证准备投案的主动性。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成立,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九年。


一、五青年轮奸14岁少女,检察院建议刑期十年起步


2024622日凌晨,西藏某餐饮店。一名14岁的醉酒少女在包间内睡觉,五名被告人先后进入包间,不顾反抗轮流实施了强奸。经鉴定,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检出被告人DNA分型。


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构成轮奸,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建议对小任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罪的法定刑就是十年起步。

小任的处境,是所有被告人中最特殊的。其他四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传唤到案,唯独小任在案发后主动给同案犯小奚打电话:一起去自首。随后,他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上门。


可公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自首。


二、法援律师张宇波:不争事实,专攻自首突破口


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于那曲市色尼区文化路21号。

长期在那曲高原地区执业,刑事辩护是他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

面对这起轮奸案,张宇波没有在犯罪事实上做无谓争辩——证据确凿,DNA鉴定铁证如山。他把全部精力集中在一个关键点上:自首的认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张宇波调取了一个关键证据:小任小奚的手机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两人明确商议一起自首,小任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上门。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民警就在小奚旁边,全程知晓这段对话。张宇波在法庭上指出:公诉机关以“公安机关已锁定嫌疑人”为由不认定自首,但法律从未规定“已锁定”就排除自首。小任的行为完全符合“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司法解释精神。虽然手机原始载体已被发还,但侦查机关出具了《案件情况说明》证实了这一事实。


三、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九年刑期,比建议最低刑还少一年


法院经审查认定:小任小奚电话商议一起自首并在家中等待投案,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最终判决:小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比检察院建议的最低刑期还少了一年。


张宇波律师的这次辩护,精准抓住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没有改变任何犯罪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刑期缩减。


四、张宇波律师的办案启示


张宇波律师,苏州大学毕业,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于那曲高原地区,在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同时积极参与那曲市法律援助工作,以案释法、服务军民。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否定事实,而在于在事实中寻找法律适用的精准突破口。 当证据确凿时,与其在事实上纠缠,不如在法律定性上发力——一个自首的认定,就能改变整个量刑走向。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请记住:案件的走向,往往取决于律师能否在关键情节上找到法律突破口。 那曲市色尼区文化路,张宇波律师团队随时为您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