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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案

发布者:宋栋梁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4日 1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10个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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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辉、代理检察员刘鸥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宋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因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某1确立恋爱关系,后二人因杨的父母反对而分手,杨告知李其已与他人订婚。2015年3月初,李某到广元找到杨某某1,二人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同月16日,杨回到旺苍县燕子乡的家中,欲做父母的工作。次日上午,杨打电话告诉李不能与其一同前往上海,李遂在广元市利州区荣山场镇一商店购得水果刀和手电筒,后乘车到达旺苍县燕子乡。李某在杨某某1家对面的山上打电话与杨联系后,在山上等候杨。21时许,杨让李到无人在家的邻居杨某某2家中。22时许,杨趁其父母睡觉后,到杨某某2家的烤火房与李见面,李当即提出带杨走,杨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李某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击杨某某1颈部,杨欲逃走并想打电话,李又用水果刀朝杨胸、腹部连刺数刀,将其按倒在地后又用刀割其颈部数刀,致杨某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将杨某某1尸体拖至厨房,用塑料布遮盖尸体,用盆子盖住地面上的血迹,捡起水果刀和杨的手机逃离现场。李某在潜逃至陕西省咸阳市途中,用杨某某1的手机登录杨的QQ与其家人、邻居联系,制造杨仍然在世的假象,后在咸阳市变卖了杨的手机。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住宿登记、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贺某某、杨某某3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QQ截图照片,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原告因故意杀害杨某某1的死亡赔偿金487620元,丧葬费228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60469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请求的民事赔偿,表示愿意赔偿。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案系男女双方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在恋爱问题的处理上有不当之处,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作用。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庭困难,其家属也希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提出:请求法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某1在西安市打工时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杨某某1父母认为李某离过婚有小孩,家庭条件不好,反对双方在一起。2015年2月,杨某某1告知李某其已与他人订婚,3月初李某到广元找到杨某某1,希望一起到上海,二人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16日杨某某1回到旺苍县燕子乡的家中。次日上午,杨某某1电话告知李某不能与其一同前往上海,李某遂从广元市出发前往杨某某1家,经过广元市利州区荣山场镇时,在一商店购得水果刀一把和手电筒一个,乘车到达旺苍县燕子乡。李某在杨某某1家对面的山上打电话与杨某某1联系并在山上等候杨某某1。21时许,杨某某1让李某到邻居杨某某2家中等她。22时许,杨某某1趁其父母睡觉后,到杨某某2家的烤火房与李某见面,李某提出带杨某某1走,杨某某1不同意,李某将水果刀比在自己的脖子上威胁杨某某1,杨某某1仍不同意与其离开。李某遂持水果刀刺击杨某某1颈部,杨某某1欲逃走并想打电话,李某将杨某某1手机丢开,用水果刀朝杨某某1胸、腹部连刺数刀,将其按倒在地后用左手抱住杨某某1头部,左手中指被杨某某1咬伤,右手用刀割其颈部数刀,致杨某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将杨某某1尸体拖至厨房,用塑料布遮盖尸体,用盆子盖住地面上的血迹,捡起水果刀和杨某某1的手机逃离现场。在离开现场半小时左右将水果刀丢在燕午村村公路旁的小河中,18日凌晨1点左右在旺苍县福庆乡邓某某家住宿一晚,中午到广元市,后潜逃至陕西省咸阳市途中,用杨某某1的手机登录杨某某1的QQ与其家人、邻居联系,制造杨某某1仍然在世的假象,后在咸阳市变卖了杨的手机。2015年4月11日0时40分左右在咸阳市渭城区文科路双泉村非凡招待所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在被害人杨某某1拒绝与其恢复恋爱关系时,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杨某某1,非法故意剥夺被害人杨某某1生命,致其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庭困难,且本案系男女双方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在恋爱问题的处理上亦有不当之处,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原因,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信。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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