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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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违反哪条,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者:金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3545人看过

一、越级上访的概念

越级上访是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此次信访新规中,“不受理越级上访”最为引人注目,也引发了最多的议论和疑虑。《办法》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出台“不受理越级上访”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而要让群众理解这一目的,改变对越级上访的迷信和依赖,就必须重塑群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信心。

二、越级上访违反哪条法律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一)不予受理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二)给予受理情况

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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