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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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综合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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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布者:金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368人看过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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