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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不还被判刑案例信用卡诈骗

发布者:金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88人看过

被告人王某海,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第2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海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836004225885x的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9月29 日开始至11月12日,王某海使用信用卡消费本金19,954.22元。至最后还款日期,王某海未向银行还款。中国农业银行随后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联系王某海还款,但王某海一直未还。经被害单位报案,2012年8月16日,王某海被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海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海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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