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在手
却无法继承祖父的遗产
小张的爷爷老张非常疼爱小张,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都归孙子小张继承。
不过,在老张去世后,小张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半年后,老张的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张留下的财产,并将小张及小张的父亲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老张的遗产,由两个女儿及小张的父亲依法继承。法院的理由是:
1. 小张拿的遗嘱,准确的说应属于遗赠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为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而《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爷爷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张,实际上是“遗赠”。
2. 接受遗赠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
根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张在爷爷去世后半年内都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超过了法定期限,故被视为放弃了接受遗赠,爷爷留下的遗产应该由爷爷的子女法定继承。
因为错过两个月的“表示接受”的时间,而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案例不在少数。小张的遭遇经媒体报道,引起了更多人关注遗嘱和遗赠的差别。
然而,笔者研读此案例时,却心存疑问:祖父母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一定就是遗赠吗?
争 议
是遗嘱还是遗赠,有三种观点
祖父母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还是遗赠,目前共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分父母是否在世而论
此种观点以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地税部门等实务单位为代表,他们认为:
若父母在世,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凭遗嘱取得祖父母的财产,性质为受遗赠,须在知道受遗赠起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方可办理受遗赠公证书;另外,受遗赠房产在做产权登记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契税与印花税。
若父母已去世,孙子女便取得“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依据遗嘱取得祖父母的财产,性质则为遗嘱继承。此时,孙子女办理继承公证书并不受2个月的时间限制,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也无需纳税。
观点二:属于遗赠
此种观点以上海高院为代表。该院认为,祖父母立“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赠。理由: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详见《上海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2016年)
观点三:属于遗嘱
此种观点为许多学者所赞同。他们认为,代位继承权是一种法定的固有权利,作为代位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可以遗嘱继承祖父母的遗产。除此之外,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一书中,也认为应属于遗嘱。
本质问题
孙子女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本质上源于一个争议:孙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若是,则为遗嘱;若否,则为遗赠。
笔者认为,孙子女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祖父母以书面等方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在性质上应界定为遗嘱。具体理由如下:
1. 《继承法》第10条并未涵盖全部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10条列明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这是很多人否认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的理由所在。
但是,从法条体系上来看,《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的只是通常情况下的法定继承顺序,并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或者法定继承人。第12条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由此可以说明,第10条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实并未涵盖全部的法定继承人。
2. 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一种
在《继承法》中,孙子女“隔代继承”出现在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中。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规定在《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无疑属于法定继承之一种,代位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孙子女,当然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3. 代位继承人地位优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但无论怎么说,孙子女并没有明确列入《继承法》第10条中,这是否说明法律对孙子女继承利益的保护比较弱呢?其实不然,从法律效果来看,不直接将(外)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特设代位继承制度,其实是给了他们更为特殊的保护。
一方面,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其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可以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此时其继承地位明显优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另一方面,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遗产全部由代位继承人来继承,进而增加了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机会,尽量不让遗产落入旁系血亲(指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之手。
在代位继承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了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相同的地位,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远远超过了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举轻以明重,第二顺序继承人尚且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地位优于其的代位继承人更应该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因此,代位继承的本质就是法定继承,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书面等方式把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据此获得遗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界定为遗嘱继承,这样才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与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