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盐城警方捣毁了一个制售假冒化妆品的团伙,成功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假冒国内外知名伪劣化妆品千余箱,涉案金额高达710万元。根据案件分析,初一看,制售假冒化妆品,销售金额很大,可能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刑法》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但是细细研究,再分析一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而从案件材料介绍来看,犯罪嫌疑人的制假售假并没有造成受害人毁人容貌,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 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该案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针对上述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10万,按照量刑其主犯应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刑事案件判决需要考虑的因数比较多,如是否自首、认罪认罚、是否缴纳罚金等情节。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辩护人的工作,双方共同努力,有时也会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的。
盐城刑事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大多数都有从中谋利的故意,但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在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公安机关规定:(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处罚:
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法律将“销售金额”作为一个关键因数,来确定因为涉案销售金额多少不同导致量刑的档次不一的问题: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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