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施诈骗的金额超过6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超过6万的属于数额巨大、超过50万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防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实施诈骗的,从重处理。
盐城第一起刑事判决的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是响水县的邱某某,共骗得河南、四川、浙江等地4 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8380元,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南通市的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期间,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共骗取3名受害人定金共计952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秦某宵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快手”平台发布卖口罩的广告视频,采用骗取钱款后拉黑联系方式、不回复等手段,诈骗山东、河南、安徽、吉林、四川等地袁某春、马某龙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300元。诈骗所得部分钱款被被告人秦某宵用于网络赌博活动。
从江苏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在防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实施诈骗犯罪,与平时相比判决偏重,因此,作为盐城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在全国上下抗击疫情非常时期,请务必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目前出现的“虚假口罩广告诈骗”、“推销防疫药品诈骗”、“亲属感染诈骗”、“爱心捐助诈骗”等涉疫情新骗术。同时正告不法之徒,不要低估警方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能力。心存侥幸,必将迎来的是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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