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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11人看过举报


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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