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刑终202号
原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恒中,原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都分局运行监控员、一级现场设备维护员。
辩护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恒中犯受贿暨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恒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随案移送的夏普液晶电视机1台,依法予以返还被告人蒋恒中。原审被告人蒋恒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恒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莉青
审 判 员 陈 斐
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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