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大丰区法院: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路光亮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父亲吉xx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xxx在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xxx,走访了他的所在乡村,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和他的为人有了全面了解,现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xxx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xxx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检察院参考:
1、犯罪嫌疑人x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2005年-2008年在湖北师范学院读书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并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带头进行献血,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是该村村委会书记的主要候选人。
2、犯罪嫌疑人xxx在知道案件被公安机关侦查后,鼓足勇气,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及事实,是初犯,偶犯,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服法。说明了他有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见xxx抓获经过)。
3、犯罪嫌疑人xxx诈骗金额只有69000元,数额不是太大,在自首后,与林强强一起积极退赃,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xxx的家庭生活很困难,其父母年老体弱多病,小孩年幼,考虑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其改正自新机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回报社会与家庭。公安机关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嫌疑人xxx的诈骗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诈骗对象仅限于一人,受害人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xx建议量刑情节时充分考虑案件特定性,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检察机关予以充分考虑。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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