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盐商终字第0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7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蒋恒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居民。
上诉人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永军
审 判 员 郭华炜
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窦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