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不履行退税职责、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多缴税款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3日,刘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房屋。2009年3月6日,刘某甲与刘某乙登记结婚。2010年1月26日,刘某甲与刘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刘某乙所有,所欠贷款由刘某乙偿还。后因刘某甲与范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范某指定的第三人沈某。
2011年9月5日,刘某甲到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下属税务所代理沈某申报缴纳了契税25500元。2012年,刘某乙将刘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某乙名下。生效判决责令刘某甲协助刘某乙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涉案房屋实际登记至刘某乙名下。
2016年12月13日,刘某甲代沈某向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请求退还25500元。西城区税务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退税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审批。沈某不服,向北京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北京市税务局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通知。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判令西城区税务局退还契税25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812号行政判决(2018年12月26日):
撤销西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撤销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西城区税务局对沈某的退税申请重新处理。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行终963号行政判决(2020年4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适用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情形,而本案中沈某的纳税义务因生效判决被否定,其实际不负有纳税义务,故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多缴税款”情形。
沈某缴纳的款项系以税款名义支付但实际无纳税义务,其退税申请不受三年时限限制。
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处理退税申请。
裁判要旨
纳税人多缴税款时,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退还。
若当事人实际不负有纳税义务,其缴纳的款项不属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情形,退税不适用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三年时限限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812号行政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行终963号行政判决
杨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