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杨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152053218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政策性搬迁未备案,是否可以补充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杨超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7日分类:税务争议浏览:863次举报
2025-06-27

先说结论:如果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条件,是可以补充备案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 首先,要确定是否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条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其次,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确认时间(政策性搬迁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所以,政策性搬迁的优惠年限截止到搬迁完成年度,完成搬迁年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需要补缴滞纳金。

  • 最后,说一下补充备案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 企业未备案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延期纳税政策往往是因为该条规定所限制。

  • 但是,该规定不应适用,政策性搬迁未备案补充备案即可,补充备案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缺少资料,应当责令纳税人补齐,而不能径行否定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杨超律师,税务律师、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具有律师、税务师资格,曾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精通法律、财务与税法,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
1370220********84 税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