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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题。
从行政法角度讲,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起诉的,起诉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前提是找到该类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内部协查虚开发票的沟通文件,是税务机关对另一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不是针对纳税人作出的。
但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实对纳税人产生影响了。在这里,需要搞清楚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处理逻辑。在税务机关向另外一家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前,需要将相关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如果不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所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背后,是将涉案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的认定行为,这是对发票的认定行为,该行为是对开票方开出的发票、受票方取得的发票所做的认定,对开票方、受票方的权益都产生影响,所以对发票虚开的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是可以撤销虚开认定的。如果业务真实,撤销后一般不会再认定虚开,可以根本解决问题。如果业务不真实,撤销虚开认定只是暂时的,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所以,看到这篇文章的你,如果遇到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问题,就不要再起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了,应该被起诉的,是背后的虚开认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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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