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杨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152053218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样处理!千万别处理错了

作者:杨超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7日分类:税务争议浏览:725次举报
2025-06-27


此文很短,希望你能看完。

如果有缘,此文被你看到,又恰巧此文对你有帮助,那将是我的荣幸,也算是我对税收法治所做的微不足道的贡献吧。

如果能找到我,让我赚点服务费补贴家用当然最好,如果不能,也希望业务真实的你,能顺利渡过难关。

回到正题。

从行政法角度讲,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起诉的,起诉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前提是找到该类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内部协查虚开发票的沟通文件,是税务机关对另一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不是针对纳税人作出的。

但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实对纳税人产生影响了。在这里,需要搞清楚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处理逻辑。在税务机关向另外一家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前,需要将相关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如果不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所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背后,是将涉案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的认定行为,这是对发票的认定行为,该行为是对开票方开出的发票、受票方取得的发票所做的认定,对开票方、受票方的权益都产生影响,所以对发票虚开的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是可以撤销虚开认定的。如果业务真实,撤销后一般不会再认定虚开,可以根本解决问题。如果业务不真实,撤销虚开认定只是暂时的,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所以,看到这篇文章的你,如果遇到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问题,就不要再起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了,应该被起诉的,是背后的虚开认定行为。

以上就是本人对该问题的观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点赞、收藏,不胜感激。欢迎交流探讨

杨超律师,税务律师、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具有律师、税务师资格,曾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精通法律、财务与税法,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
1370220********84 税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