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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出租期间装修产生的损失如何计算

发布者:杨盛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224人看过

重庆赵XX承租一处房屋三年,经营食品公司,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在合同未到期之时,房主要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赵先生咨询对自己投入的装修损失该怎么办?

实践中,因为在承租房屋装修后,因解除租赁合的同时对装修损失产生争议的纠纷很多,根据我们以往处理此类纠纷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总结: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给予补偿,该请求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况下要区分解除合同时承租人或出租人是否有违约责任,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一般不能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因双方均违约而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所以,上述赵XX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要根据是否经过出租方同意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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