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甲投资公司认购A鞋业公司私募债券8000万元。同日,甲投资公司与乙公司针对该已购债券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乙公司、丙银行与B银行三方签订《定向资管合同》。丙银行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乙公司投资,投资金额8000万元,用于认购A鞋业公司私募债券收益权。同日,丁银行与丙银行签订《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次年,A鞋业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而不能按时支付年度利息800万元。
原告丁银行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丙银行签订的《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丙银行返还原告本金、支付相应利息。
二、律师点评:
该案系国内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违法案,适用的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较多,道成商事律师团队接受丙银行的委托后,进行了深度的检索、探讨,从以下角度进行了答辩:第一、乙公司、丙银行与B银行三方签订的《定向资管合同》是合规的金融产品;第二、原告丁银行与丙银行签订的《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第三、涉案合同各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合同是各方真实地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相关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综上,合同应为有效
三、办理结果及建议
法院最终采纳道成商事律师的全部观点,认定《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原告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