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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抵押权撤销—破产

发布者:安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839人看过

案情简介:2009 年3月,纸业公司为造纸公司所欠贸易公司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造纸公司亦同时提供了不动产抵押担保。2009年6月,法院裁定造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0年2月,法院裁定造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3月,法院判决撤销贸易公司与造纸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嗣后纸业公司认为应免除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故案涉抵押合同被撤销并非纸业公司或贸易公司任何一方责任。贸易公司虽在抵押合同签订后3个月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纸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与造纸公司存在串通骗取担保情形,法律亦未规定债权人有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的义务,故贸易公司对抵押合同撤销不存在过错。因抵押权被撤销,纸业公司应对贸易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抵押权因法定原因而非抵押合同各方当事人过错被撤销,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免除。

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某贸易公司与某纸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见《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壮春晖、傅伟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3/7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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