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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后,是否还需要聘请专业刑辩律师?

作者:陈爱宝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0次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开始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2018年写进《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被正式确立下来。

根据2021年1月11日闭幕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2020年这一制度检察机关的适用率达到86.6%,量刑建议采纳率已增加到94.9%。可见,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确实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如此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和采纳率,显然严重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那么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就真的不需要专业律师参与辩护呢?

看完下面我们近期参与辩护的几起案件,相信您会自己得到答案。

1.缓刑变无罪

王某非法经营案,认罪认罚,罚金已缴纳,结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无罪。

本案我们全程介入,侦查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开始拘留20多人,批捕时我们就打掉涉恶集团。后期,检察机关只起诉一人,并以本地区一个同类案件已被判刑为由,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权衡利弊后,无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量刑判一缓一,罚金十五万元。签署后,被告人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将本应交到法院的罚金提前上缴检察院。

审判阶段,我们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建议被告人继续认罪认罚,但是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样做,一方面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具结书确定的量刑;另一方面,我们也能说服自己,毕竟案件确实无罪,为自己、为当事人搏一把。

结果,我们成功了。

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无罪)。同时,退回提前收取的15万元罚金。

2.实刑变缓刑

刘某诈骗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写明适用缓刑),结果:检察机关重新出具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本案我们审判阶段介入,经初步沟通,被告人在检察院签过字,但是不清楚是否签过认罪认罚具结书,问是否有值班律师介入,答复没见过值班律师,但是有个律师给其打过电话,其余一概不知。

后期,我们了解到,检察官让其签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并无值班律师在现场,且签署时告知量刑一年,后期量刑改为一年半,(签署时具结书量刑部分铅笔填写,后期未协商,直接通知修改量刑建议),未明确适用缓刑。

认罪认罚协议的签署,直接增加了我们的辩护难度,若没有特别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大概率会被法院照单全收,适用缓刑几无可能。

我们介入后了解到,被告人是在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且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但是检察机关在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未考虑被告人自首的情节,这就为我们的辩护找到了突破点。

庭审中,我们提出该问题,后经落实,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检察机关重新修改量刑建议,明确适用缓刑。

3.定性改变,刑期增加

刘某强奸案,签订认罪认罚,犯罪中止,建议量刑六个月至一年半;一审法院认定,强奸未遂,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直接判刑两年。

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找到我们,经沟通,我们了解到其在检察院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期间法院指定了辩护律师,但我们初步判定一审法院遗漏法定的量刑情节(自首)未予认定,理论上有改判的可能性。

接案后,我们及时前往一审法院阅卷,并走访犯罪现场,我们分析认为:

(1)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中止准确,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未遂明显不当;

(2)虽然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中止,但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3)被告人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直到被民警带离,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中院,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基本认可我们的观点,相信该案很快会有不错的结果。

上述三个案件,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结果大不同,第一个案件缓刑变无罪、第二个案件实刑变缓刑,相信我们专业律师的介入起到了作用;第三个案件,即使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法院也可以加重处罚,而法院指派的律师并未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导致被告人被重判。

相信各位从以上的案件得到答案。

刑事案件,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来不得半点马虎,即使已经签署认罪认罚,也建议尽快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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