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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为女方争取拆迁利益

作者:卓超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系重组家庭,张某结婚时带着2岁的女儿,李某结婚时带着10岁的儿子。一开始大家相处的都很融洽,两个孩子年龄都不大,张某对两个孩子都一视同仁、尽心照料。十一年后,李某的儿子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李某发现已经不需要张某再照顾他的孩子了,顾找借口将张某的女儿赶出了家。张某见女儿被赶出,为了照顾女儿,也只能一同离开。后张某与李某协商离婚事宜,李某表示:离婚可以,民政局办个手续,你直接走人就行。张某表示:我为这个家庭辛辛苦苦操持11年,及照顾你也把你的孩子抚养长大,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不能就这么让我净身出户,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没有办法,前来寻求律师帮助。


办案经过】张某到律所寻求卓律师的帮助,并表示不想净身出户。卓律师询问了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情况,张某表示,双方的工资都不高,所以基本没有存款,工资收入都花在日常生活和孩子的学习上了;目前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家老房子的拆迁分房,是男方父亲给男方的财产,并且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有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因为年数较多,车辆也并不值钱。综合来说,除了不值钱的车辆外,双方并无共同财产。

卓律师对于拆迁分房做了进一步询问,张某表示,当时为了增加拆迁利益,李某要求张某及其女儿的户口都迁至被拆迁房屋,并在婚内有支付拆迁安置房的差额款。卓律师在了解了张某的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做了充足的诉前证据整备后,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张某争取拆迁房中属于张某部分的利益。经向相关部门调取拆迁安置协议,发现确实存在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差额款的情况,该部分对应的房屋面积应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


办案结果】李某发现该情况已作为证据被提交法院,在法官释明下,同意将该部分利益对应的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张某,双方调解离婚,张某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张某非常感谢卓律师的耐心倾听、并为其梳理案情、发现线索、调查取证,为其争取到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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