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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554人看过


【豫高法(2013)349】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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