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帅召律师

  • 执业资质:1410720**********

  • 执业机构:河南勤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法中的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1065人看过

刑法中危害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之中,存在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但成立中断因果关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计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