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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艺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XX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XX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A,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阙任政,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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