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非法减资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
减资时,公司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使得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减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公司在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其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退股,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需要提示的是:减资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未就减资事项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告知曲阳煤炭物流公司,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其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其并未完成法定的履行通知的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非法减资的股东应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在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