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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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

发布者:张宇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721人看过


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经营门面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门面位置及面积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位于荣盛锦绣华府19-11门面面积 188.09   ㎡。

(租赁物以目前的现状为准,一周内无异议,视为租赁物符合约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

该门面租赁首期期限2年,甲方于2018527日将该门面交付乙方使用2020年6月12日。2018年5月27日至6月12日为免租期。2018年6月12日为起租日,起租日起计算租金。

第三条:租金标准和租金缴纳时间

1、租金押金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年租金为    元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甲乙双方约定商铺押金    元整,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

2、租金缴纳时间

为方便乙方经营,甲方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18年6月12日为乙方装修及其它筹备工作阶段,期间不计算租金。租金自日起算,每半年租金分别在每年月日、月日之前支付完毕。

合同依此类推。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按该商铺电表水表计费,据实由乙方支付。自第一次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起计算)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按时收取租金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正确使用该商铺,保护该商铺结构及设备完好。

2、甲方义务

1)甲方承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出租权,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管理,接受乙方监督,倾听其合法要求及合理建议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按合同规定的营业商铺位置及期限,享有该商铺使用权。

2)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商铺优先续租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出售该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2、乙方义务:

1)维护甲方声誉与形象。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

3)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结构、设施。

4)租赁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破坏结构,造成该商铺消防、水电等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5)门面的经营范围:用于经营烟酒商贸行;。

6乙方应当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不再续租,否则构成违约。

第七条:其它约定

1、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经营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如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纠纷,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才可以将该商铺或部份商铺转租他人使用。否则构成违约。

3、该商铺内外装饰及设施,若确需装修或装璜或扩建的,乙方应先按方案,经甲方备案后方能进行,费用乙方自理。

4、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该商铺损坏或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协商处理问题。

5、如乙方拖欠租金累计3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向乙方交付该商铺或提前收回商铺,逾期交付或提收回商铺超过一周时,甲方对乙方已缴纳的租金按逾期天数向乙方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若逾期缴纳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还按应缴纳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要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1、甲方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乙方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乙方身份复印件。

3、甲方水费电费卡办好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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