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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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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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答辩状

发布者:张宇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909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接受aa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自始按约支付租金,原告从未催要租金,并未拖欠出租人租金。

2015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自承租原告房屋以来,一直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并未拖欠原告租金。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1月起不缴纳租金,违背客观事实。2017年11月27日,常州市天宁区建设局公布了《棉麻仓库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的公告。案涉房屋拆迁的消息后,双方一直在沟通后续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同时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租金由合同约定半年一付改为一月一付(有录音证据证明),因原告强势,且2年多以来均为现金交付,被告无奈应允。然而,在2018年初以来的俩个多月,原告多次上门闹事,欲赶走被告,影响被告生意不说,还拒绝收取被告租金。遂2018.3.19日,被告将租金3000元通过支付宝方式转给原告女儿(bb)实名的支付宝上(收到法院传票之前),当日晚上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妻子,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被告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常理、情理上讲也不可能拖欠千余元的租金。

综上,被告并未如原告所述未及时支付相应租金,也并未拖欠的故意,实际情况是原告从未书面催告被告支付租金,更没有给出相应时间要求被告支付。而是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出租人因为拆迁利益推诿接受的情况,原告的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

二、租赁合同未约定解除事项,更未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应当继续履行。

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并未有约定解除的事项,其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合法经营,也无法定解除的事由,故租赁合同不应被解除,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限未到,被告存在拆迁利益。

    现案涉房屋被列为征收地块范围,即将拆迁,为配合相关部门拆迁,被告可预期损失巨大,根据《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文件规定,停产停业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符合涉案房屋,且被告符合条件。被告将得到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项补贴,原告的行为已经影响了被告获取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被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并未违约支付租金。原被告并未出现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双方的争议焦点实际为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原告起诉行为系“以解除合同为名行独吞拆迁利益之实”之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常州市   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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