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禄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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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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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分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新禄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 |4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16号

原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x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书,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锡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爱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君,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光,总经理。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海军,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方杰、人民陪审员王丽萍、白青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智健,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锡锋、袁爱英,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福洪工业区2栋3楼房屋发生火灾,造成该工业区房屋2栋、3栋受损。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了深公宝消火认简字[2013]第125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福洪工业区2栋3楼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成品仓库锂电池自燃引起的。上述事故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福洪工业区2栋、3栋房屋由本案第三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出租给本案第三人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又将该工业区房屋2栋、3栋出租给本案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的使用人。2013年3月14日,第三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福洪工业区1、2、3、4、5、6、7栋向原告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50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上述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深圳市xx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了查堪定损,经评估,事故造成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福洪工业区第2栋损失人民币1346595.76元、3栋损失人民币1680元。后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了人民币1199831.2元,支付了保险公估费人民币40448.27元。由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的深公宝消火认简字[2013]第125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福洪工业区2栋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三楼成品仓库锂电池自燃引起的,本案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的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上述事故中案涉财物财产险承保人,在对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对本案被告享有追偿权。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拒不对原告进行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99831.2元、公估费人民币40448.27元及相应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125027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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