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且对方当事人当庭承认借款事实。
陈东平诉称:吴敬东于2012年5月29日开始向陈东平借款,共计五笔,分别为:2012年5月29日借款本金4000万元,每月利息80万元;2012年5月29日借款本金2000万元,每月利息40万元;2013年8月1日借款本金2000万元,每月利息40万元;2014年1月16日借款本金3000万元,每月利息60万元;2014年4月25日借款本金3000万元,每月利息60万元。新文采公司、文采发展公司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均为吴敬东向陈东平的全部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上述五笔借款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自2014年6月1日起,吴敬东即未履行过任何付息、还本的义务。截至2015年5月底,吴敬东尚欠陈东平借款本金1.4亿元,利息3360万元。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新文采公司、文采发展公司应为吴敬东向陈东平的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决吴敬东向陈东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4亿元,利息3360万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吴敬东、新文采公司、文采发展公司辩称:吴敬东向陈东平借款及新文采公司、文采发展公司为吴敬东向陈东平借款提供担保均属实,吴敬东已向陈东平支付了利息3679万元,应当从还款总额中扣除,新文采公司、文采发展公司对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
律师代理诉讼实务操作关键在及时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我所接受陈东平委托,及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前往外地实地调查。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标的额巨大,并且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5笔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各当事人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在对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及时确保了保全措施系案件胜诉之后使案件能够得到执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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